2006年1月1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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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楼里的枪击案

  你到一家五星级的饭店度假,被一个狙击手暗枪致伤。狙击手跑掉了,你把五星级饭店告了,说是他们保安工作没有做好,饭店应该对你的受伤负责。你能够胜诉吗?

  原告威廉·南蓝是某工会的成员,他一直致力于揭露该工会的腐败现象。因为这个缘故,他遇到了威胁其生命的事件。他向警察局报过案,但是随后没有发生任何情况,原告也就相信他是安全的。九月的一天晚上,原告去曼哈顿中心区的一个办公大楼出席工会的一次会议,该大楼属于被告黑尔姆斯莱茅有限公司所有。当时大厅保安员没有在场,南蓝弯腰在桌上签名后进入大楼的时候,被一个身份不明的枪手击中。枪击手逃跑,有迹象表明枪击事件与南蓝以前受到的威胁有关。
  南蓝控告了大楼的所有权人。他的理由有二:第一、大楼的所有者能够预见到这种暴力,但是他们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;第二、大楼的所有者有责任配备大厅的保卫人员。该案的陪审团给出了矛盾的意见:一方面认定被告存在过失,另外一个方面又认定被告不能够预见第三人的暴力攻击。最后,法院作出了判定被告胜诉,理由是:原告没有能够证明他受到枪击是可以预见的,也就是说,原告没有能够证明被告的过失。原告提起了上诉。
  纽约上诉法院法官加伯瑞利引用了“法律重述”对这个问题的规则:“对公众开放土地的占有人对进入该土地的人们承担有一种责任,这个责任是保护进入土地者不受到第三人的故意伤害。占有人有义务:发现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此类行为,或者给出充分的警告,使来访者避免受到伤害或者给予他们保护。”
  同时,法官也认为,土地的占有人不是来访者的安全保证人。因此,只要当占有人从以往的事件中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“第三人有可能对来访者实施伤害的情况下”,他才有义务采取保护措施。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的条件下,土地的占有人才有义务“采取预防的措施和安排充分的人员提供合理的保护”。
  法官说:“将这些原理应用到本案,我们就可以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充分地证明被告的过失责任。”
  本案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:被告的不作为和原告的伤害结果之间,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。在这个问题上,原告有义务去证明被告的不作为是他受到伤害结果的实质性原因。这里,法官应用了原告提供的专家意见。按照专家的意见,即使是一个不带武器的保安在场,大厅里也不会发生犯罪事件。当然,这里要区分该枪杀行为是偶然事件还是故意的暗杀行为。法官说,专家在证词中明确地推论:如果狙击手知道大楼保安人员在注意他,那么任何类型的杀手都会在开枪的时候犹豫不决。
  法官由此认为,从现有的证据中可以推断出:南蓝进入到大厅那一刻,保安没有在场,是南蓝受伤的“最接近”原因。因此,不能说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过失。法院最终的结论是撤销原判。